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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常理性的教授曾經這樣說:「刑事案上的懲罰有兩個意義。一是令罪犯害怕,不易再重犯;二是以這為榜樣,對大眾以儆效尤。 情感上的報仇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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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

真的嗎?『報仇』其實某程度上是執行(上帝或天道的)公義和發洩被害者的情緒。這行為應該是人類的本能之一吧。( 另一強烈本能情緒是『妒忌』)它對維持社群的公義是很重要的。否則如果有人犯了殺人罪,我們能說死者已矣、人死不能復生,而把罪犯輕輕放過嗎?是否記起一些公眾人物犯 了大錯後說:事情都已經發生了,我們要忘記過去,努力面前吧!你看得出這句話的兩個謬誤嗎?

其一:即使只看將來的進步,這件錯事也需檢討,以作下次的改善。

其二:當然要執行公義,讓需要負責的人負責。